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沪人〔1999〕21号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最近,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委组〔1998〕938号),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贯彻沪委组〔1998〕93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牢固树立档案法制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和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事件。
二、根据《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
(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八)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九)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十)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全面考察了解、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应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统一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需要办理某单项业务的,可以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相关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调动,必须做到先配后调,在完成档案的清点,有关制度、登记薄的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业务文件的交接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库房设施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凡是不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的库房,应立即调整;必要的硬件设施未配备的,应限期配齐,逐步实行档案电脑化管理、信息化服务。发现档案损坏、丢失等影响档案安全保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要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传递必须按《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督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假证明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各单位、各部门收到本《意见》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我局将在今年会同市委组织部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