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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教学主讲教师、高级职务教师授课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2006-12-19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2001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200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我校从事本科及高职高专课程教学的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关于主讲教师授课

1、我校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

1)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因教学需要或培养性上课需助教担任主讲教师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按照学校《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已完成培养、考核和备案等过程。

2、各二级教学单位及教研室在安排本科课程教学时,原则上主讲教师授课学时应占该课程学时的2/3以上。

三、关于高级职务教师授课

1、高级职务教师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受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55岁及其以下的高级职务教师原则上每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55岁以上,60岁以下的高级职务教师每年也要承担部分本科教学工作。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为本科学生讲授本科课程者,不再聘任教授、副教授等教师职务。

3、各二级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要求和鼓励高级职务教师为本科生上课,特别是教授上本科课程。

四、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建立《本科教学主讲教师授课档案》和《高级职务教师本科教学授课档案》,并于每学年结束后根据《教研室教学情况汇总表》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

五、教学工作质量是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在教师职务聘任中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学校各类教学评价显示其教学质量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方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对不主讲本科课程的教师,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对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大的教师,应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