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4-10-31浏览次数:57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还没来得及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因为有生二胎的意愿而暂不想办理怎么办?不要紧,尚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相关证明。《生育医学证明》只有上海的医院有,生育妇女如果在外地生产,可以提供《生育医学证明》的替代品。根据政策规定,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另外,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男方为外国籍的,需携带护照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