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9

 

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根据沪公发[2003]147号文件精神,为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手续,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及准、销假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校教职工因私事到国(境)外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因私出国(境)报批手续

1、  申请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因私出国人员登记审批表》,特定身份人员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申请表》。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人所填写的审批表予以审核,并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审批意见。

3、  校人事处根据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的出国事由进行相关审核,视管理权限受理或上报主管校领导,并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特定身份人员依据不同类型,须分别经党委组织部、校保密委员会、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报校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特定身份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期限工资待遇的规定

1、  因私出国(境)探望直系亲属,申请人在获得批准后,工资停发,期限为90天,如需延长必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经批准后最多不超过90天。出国(境)假满回校应及时分别向部门和校人事处办理销假,以便恢复岗位有关待遇。逾期未归超过十个工作日,视作自动离职,学校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探望公派期内的配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因私出国(境)定居,申请人在获得签证后,应提供获得定居的书面证明,办理辞职(解聘)手续后,学校按规定发给离职费。因自动离职学校给予解聘者,学校将按规定不发离职费。因私出国(境)留学、就业,申请者须同时递交辞职报告(解聘申请)。此两类申请者作为聘期内的辞职(解聘)行为,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提前提出申请,并在批准同意的十个工作日呃逆完成离校手续,逾期造成的损失学校将不予承担。

3、  因私出国(境)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申请者一般应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不能影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利用工作时间,则按事假处理。请假期满,应按时回校工作,若擅自延长境外滞留期限,视作自动离职,学校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因私出国(境)申请者,在填写登记审批表的同时,应自行书面选择社会保险金缴费处理方式,即代缴或封存。

2、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1款的教职工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离境,按时销假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保证金为三个月的个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