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工作流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
3.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和职介所,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移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二、档案室提供证明的流程
凡本校职工办理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出国留学等各种公证所需档案室提供证明者:
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并附公证处所需要证明的清单
②部门领导签署同意意见(退休者由离退办领导签署同意意见)
③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
④人事处档案室按有关文件提供信息并进行登记
⑤档案室盖章后交申请人
三、查询档案去向的流程
凡原职工(或原职工已出国者)需要查询本人档案去向:
①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查询档案去向的缘由)
②带好本人身份证件(中国证件),如由他人代办,需带申请人的中国身份证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
③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
④档案室协助查询档案去向
四、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凡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予提供查阅。
2.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拍摄。
3.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4.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内容须进行登记,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外借。外借档案应在规定期限(15天)内归还,如尚未用毕,应办理续借手续。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7.查阅档案者,不得查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应报上级组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