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最近下发的《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上海市人事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2007〕54号)和上海市教委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经上海市教委同意,学校调整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的要求,现将有关调整意见予以公布,通知如下:
一、受聘我校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人员,以及受聘经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级以上职务人员,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在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具有博士学位的;
6、2004年12月底以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或者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六级外语考试的人员,其成绩证明按市教委对新版六级外语成绩认定合格的。
三、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医古文的方式;从事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的人员和
四、对
五、对取得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和要求,经学校聘委会确定,可以直接进入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