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已做了修改,现予以公布如下: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
为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加快高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是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受理服务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已经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满1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
(一)学历、资历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⑵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②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
③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师类: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1960年以后出生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具有卫生类大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非医师类:具有卫生类大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3)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
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规定,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①任现职期间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②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学术论文水平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研究系列人员须提供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承担过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研究员须提供4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承担过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4篇)。
(三)工作业绩考核
1、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
2、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的能力。
3、教学方面:具有培养和带教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教学医院人员应具有独立培养和带教研究生的经历。
4、科研方面: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申报对象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
6、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至少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定期工作半年,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7、岗位实绩考核需达到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
申报对象应结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五)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1、外语(医古文)考试: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申报人员应取得卫生类A级英语考试或其他语种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本市驻外省市医疗机构的人员可参加卫生类B级英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累计10年以上,目前仍在社区卫生第一线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已经从本市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流动到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在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不参加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外语考试。
(4)凡申报中医、中药专业的人员,须参加本市组织的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职称计算机考试:按国家人事部和市人事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业资格准入
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按有关规定,凡申报医师类、护师类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后,再进行申报。
五、任职资格转评
(一)同级转评在卫生系列相关的专业和卫生系列各类别之间进行任职资格转评的人员,应在需转入的专业岗位上受聘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转评加晋升除具备同级转评的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六、其他申报要求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单位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者,考核当年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形者,2年内不得申报: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3、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处分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3年内不得申报:
1、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七、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申报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受理个人申报材料,第四季度进行评审,具体时间提前向社会公示。
从2008年起,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发表、课题结题、成果鉴定、奖项获得和“定期工作”完成情况等,材料截止日期为评审当年度的6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个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单位进行申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后,送评审受理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八、材料的核实与鉴证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医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1、考核、评议小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按晋升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见《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
2、组织对申报者的送审论文按要求进行公开的宣读。
3、对申报者的学历、经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等)及论文、有关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4、按要求写出考核意见、列出考核等级并出具有关核实证明。
(二)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作好申报材料的核实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上报的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受理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有关申报条件说明
附件2:有关申报材料和专业的说明
附件1:有关申报条件说明
一、关于学历计算
(一)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博士学位前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取得学位后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1年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任职未满2年的,获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学位者,除了符合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任职和聘用年限外,获取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1年。
(三)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的,除了符合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任职和聘用年限外,毕业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
(四)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人员,原是卫生类大专学历,取得卫生中级资格后从事卫生管理工作,又取得管理类的本科毕业证书,申报时学历可按本科填写,毕业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2年。
二、关于有关申报人员的要求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根据学历、在国外的工作经历以及工作业绩,回国后申报职称可参照国内与其同类人员的情况,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级别与档次。
(二)从党政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的职称申报,按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向企事业单位流动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及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07号)执行。
(三)研究系列人员
凡申报医学研究系列人员,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研究所(室)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关于学历、资历、论文和奖项等要求
(一)作为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要求科研课题需结题、科技成果需通过鉴定。
(二)对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的名次,按国家科委、上海市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上一年度高评会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
(二)回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引进到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经考核合格才能申报。
(三)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受理审核后上报。
附件2:有关申报材料和专业的说明
一、个人申报材料
申报个人按下述申报材料进行准备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2份(市人事局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表》1份(市卫生局制);
(三)主送论著、论文,“论文宣读表”;
(四) 专业技术研究课题立项、成果及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五)外文、医古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
(六) 有关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毕业证书。
(七)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师类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供有关执业证书。
(八)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还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职称资格证书;
2、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证书;
3、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4、有关专业培训证明。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认可的有关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培训班,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
(九)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
(十)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师,需提供《上海市医疗机构中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考核表》;
(十一)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十二)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到评审当年度的6月30日。
二、申报材料的说明
(一)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个人小结):
主要对任职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中1~8页)。
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二)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医学基础研究、临床研究类和具有临床指导意义的分析等文章。
(三)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刊物:
1、指由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大专院校和学术机构等主办并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未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批准的刊物的文章,不得作为送审论文。
2、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四)奖项
有关科研奖项,均为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申报时须提供正式的获奖证书或证书复印件,评选获奖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
(五)科研
申报医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任职资格,必须在任职期间担任过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在任职期间担任过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