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我校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3浏览次数:898

学校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6号)、《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7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为简化报考手续,考生在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时,取消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这一措施有利于更大范围内的人才培养,尤其是对没有明确挂靠单位及非公经济单位考生更广开了成才便捷之路。但文件的新规定是针对脱产纳入“统招统配生”而言的,不包括单位在职、定向委培生,后者涉及聘用(人事)关系的继续,必须先征得单位的批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培养工作,使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学历培养管理更有序,发挥师资培训工作的效益,现对我校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申请问题作如下重申:

  从即日起,凡我校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专业硕士学位、在职旁听研究生课程班等,必须向校人事处师资科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人事处同意纳入培养计划后,方可作为在职培养。如报考前未向学校提出,录取后一律不予纳入在职范围,须按聘用合同办法办理解聘手续。

  特此通知